侧边栏壁纸
  • 累计撰写 92 篇文章
  • 累计创建 25 个标签
  • 累计收到 1 条评论

目 录CONTENT

文章目录

论黄老法律思想的影响力

华雅泰信息
2024-01-03 / 0 评论 / 1 点赞 / 422 阅读 / 10,334 字

image-1704277552842
论黄老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黄老思想既讲执道,又主刑名;既尚无为,又崇法治。作为道家思想的一个流派,黄老在先秦时期对早期儒家的荀子和法家的韩非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汉武帝“独尊儒术”后,黄老思想逐渐退出政治舞台,但其中很多思想的精华对其他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仍然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如对西汉时期董仲舒创立的新儒学、对东汉时期道教的形成及发展、对魏晋时期玄学的理论确立以及对唐初时期统治者出台的无为政策等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纵观黄老之学的发展历史,从相对的消极无为,到积极有为,再到积极无为,黄老之学发展与演变与时代的变迁紧密相关,对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 黄老思想形成时期的特点以及对先秦时期其他思想的影响

黄老思想兴起于先秦,盛行于汉初,对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诸方面都产生过重要影响,也是我国法律思想文化发展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史称“黄老之学”,是指“黄帝之学”与“老子之学”相结合的一种理论学说,其重心是“道”、“法”、“德”。黄老之学是在继承、改造老子等原始道家思想基础上,兼收并蓄百家之学,尤其是法家与儒家思想,在战国中期形成的一个比较平实、圆融、积极的思想流派,属于道家思想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流派。

“黄学”与“老学”是黄老之学的思想来源,它们分别孕育于春秋时期。“黄学”,是指后人尊崇黄帝、托古于黄帝所形成的思想言论。《国语》详细叙述了“黄、炎之后”废兴存亡之道,认为“不帅天地之度,不顺四时之序,不度民神之义,不仪生物之则”,必然招致“殄灭无胤”的结果。相反,只有“度于天地而顺于时动,和于民神而仪于物则”,才能“启先王之遗训,省其典图刑法”。简言之,其一要顺应自然,其二要修明典法。“老学”,即老子之学。《老子》保存了老子的主要思想资料。一方面,其详尽地阐述了以“道”为最高范畴的哲学思想体系。“道”具有自然无为的特征,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知足”、“寡欲”、“敦朴”,要“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另一方面,其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的双方可以相互转化,“反者道之动”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老子学说因其完整性和系统性,是黄老思想的主要理论来源,黄学与老学结合为黄老之学,始终是以老学为核心的。

由春秋进入战国,为适应建立新型社会秩序的要求,在齐国稷下诸子中,一些代表新兴阶级利益的进步思想家,把统一天下的强烈政治愿望同黄帝之学联系起来,发扬黄帝“顺道”、“尚法”的精神,克服了老子学说中轻蔑法治的观点,同时又吸取了战国初期以来的法治思想因素,形成了以“道法”为核心的新道家学说,即黄老之学。

战国中期形成了黄老之学的理论体系,其基本内容有:

1、崇“道”。黄老学派吸取了老子以“道”为本的思想,并作了重大发展。“道”并不是绝对的虚无,而是遍存于万物之中、流动不居的精气,亦即物质的实体,是万物的本原和始基。

2、贵“因”。即以道为法,顺应自然。道不仅是一种能够产生万物的、始初的物质实体,而且也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普遍法则。道作为普遍规律其运行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人在客观法则面前,只有因循而不能违背它。所以,“因”说到底也就是“无为”,也就是顺应自然法则而不妄为。

3、尚法。崇尚法治是黄老学派的一大特点。实行法治,本来是积极有为的表现,而有为和“无为”是相互矛盾、排斥的。老子有“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说法。这个问题到了黄老学者那里得到了圆满解决。在他们看来,因循于道同按法而治是一致的。《黄帝四经》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一方面,强调了法区分是非曲直、衡量得失的客观性和法是任何人都要遵守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又阐明了法的理论依据,把法与“道”结合到一起。认为法在形式上是由君所生,但并不是任意订立的,而是道派生了法,即一切政治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是作为宇宙普遍法则的“道”在人类社会中的具体体现。法是“天下之至道”,“道之行也,繇〔由〕不得己”,在社会生活中也必须是依“法”而行、按法而治。由此解决了“无为”与法治之间的矛盾,形成了一种近于“自然法”的理论基础,但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法”的阶级实质。

黄老学者都是道、法并提来提倡法治的。因此,他们也可被称之为“道法家”,以道为法治国。由道而法,这是黄老学派的一个创造,是对老子学说的一个重大改革,也是对黄学的重大发展。

4、以德辅法。黄老思想崇尚法治,但不是提倡严刑峻法,滥施刑罚,而是主张刑、德并施,在法治中,要互用庆赏与刑罚,并以仁、义、礼、乐之德来辅助法治,他们认为,德、刑并不是绝对排斥的两个方面,而是相辅相成的。

黄老之学一经产生,不仅对社会的政治斗争发生了作用,而且在思想界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荀子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及其“虚一而静”的认识论,“隆礼”“重法”的政治思想和人性恶的学说,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了黄老之学的影响。《吕氏春秋》一书以杂家的面貌出现,但其中的黄老思想却占有重要地位。韩非在哲学思想和政治思想方面,也深受黄老之学的影响。《韩非子》中《解老》、《喻老》及《扬权》诸篇,正是用黄老之学的哲学理论品评老子学说,建立了唯物主义和朴素辩证法相结合的庞大的哲学体系。韩非的法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黄老法治思想的发展并推向极致。

二 黄老思想在秦汉时期的影响以及在法律思想方面的特色

秦统一六国后,韩非的法治主义成为秦始皇建立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但是实际推行的法治措施,比韩非的主张更趋极端,成为秦短命而亡的直接诱因之一。与“深督轻罪”、“专任刑罚”的重刑主义和残暴的法治主义相比,黄老的道法思想就显得温和得多了。吕不韦及其门客合作撰写的《吕氏春秋》一书被很多人列入“杂家”,“以道德为标的,以无为为纲纪,以忠义为品式,以公方为检格”。其内容虽较庞杂,但“论德皆本黄老书”。它在经历了长期战乱的历史条件下,把“虚静无为”的致治之道和儒家的“德政”结合起来,而同时强调“治国无法则乱”,“刑罚不可偃于国”,提出了一套旨在解决实际社会政治问题的主张,使黄老之学在政治、法律方面由一般的理论发展而为具有实践意义的具体方案,构成了黄老学派的新理论。遗憾的是,在秦始皇打击了吕不韦集团之后,贯串在《吕氏春秋》中的黄老思想和韩非法治思想中包含的黄老成份,便统统被抛弃了。

汉初统治者鉴于秦亡的教训,在总的治国方针上,都以黄老思想为指导,采取了缓和阶级矛盾,从民之欲的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奖励耕织,约法省禁。以汉高祖刘邦初入咸阳,“与父老约法三章,——除去秦法”为开端,经惠、文、景三代,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黄老思想对汉初社会政治的稳定,经济的恢复,法律的建制等都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收到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出现了史称“文景之治”的繁荣兴旺的局面。

汉初的黄老之学与先秦黄老之学的不同,先秦黄老之学以道法为主而借重法治,而汉初的黄老之学则强调在“清静无为”的原则下,适度的推行与“德治”相配合的“法治”。简单地说就是:贵道、轻法、尚无为。以“道”为本,这是汉初黄老之学的基本特点。所谓轻“法”,不是不要法,而是“约法省禁”。老子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的统治者从秦实行严刑苛法而亡的教训中,深切地感到了这一点。为避免做“秦亡之续”,就必须“贵清静”而“尚无为”。但这种无为不是不要为,而是“制事者因其则,……合善以为法,因世而权行”。这时的黄老之学已被改造为不单是道、法的结合,而是择取各家精萃以儒、道、法三者相互渗透为主的结合了:

1、法律上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初,既强调无为的道,又重视法的作用,同时也反复强调礼或德的功用。在人们刚从秦王朝尚武恃力、苛政烦刑的统治下解脱出来的当时,尤其应首先重视德治,把刑罚放在第二位,即所谓“积礼义”而不“积刑罚”。

2、强调明具法令,进退循法。一方面是立法要明,并且要明白宣达于天下。立法不明不论表现为朝令夕改,还是表现为赏罚失度,或者本末倒置,或者烦而寡要,都可以危害到国家的命运。另一方面是执法要明,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不可失法。

3、坚持约法省禁,尊主安民。事务省约便容易治理,要求不多才容易使人安静;法令简约,通俗易知,才便于官吏和人民遵守。

4、要求“刑不厌轻”,“罚不患薄”。黄老之学明确主张:“设刑者不厌轻”、“行罚者不患薄”,在这一观点的指导下,汉初形成了“约法省刑”的传统。例如,惠帝“除挟书律”,吕后“除三族罪、妖言令”,特别是文帝下诏废除已实行一千余年的肉刑,使汉初刑法措施逐步趋于宽缓和人道。汉初还进一步发挥了罪刑相适应的理论,文帝在命令废除“收律”和“相坐法”时指出:“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

汉初统治者采取“与民休息”、“约法省刑”的黄老无为措施,确立了“务在宽厚”、“约法省刑”的政治法律思想,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在这一思想政策的指导下,经过汉初二三十年的发展,社会经济逐渐恢复,政治形势趋于稳定,犯罪现象大为减少。这样的社会形势为文景之世的刑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社会条件。

《淮南子》的问世是黄老思想成熟的突出表现,其是集汉初黄老法律思想之大成的著作。《淮南子》中明确反对“外事四夷之功”、“征发烦数”、“禁网寝密”等好大喜功的政策;而致力于“以道绌儒”,主张因民性、惜民力,“无为”而治。其内容中也不乏积极意义的法律主张:

1、“因其自然”的“无为”之法的概念。主张“因其自然而推之”,主动地利用规律,因势利导,反对消极顺应,同时也反对违反自然事理的胡作妄为。

2、“生于义”、“合于人心”的法律起源理论。法律是由人制定出来又反过来用以限制和规范人们行动的。这种对法律现象的明确认识和概括,一反董仲舒“天人感应”的神学说教,显然是合乎唯物主义的精神的。

3、“应时而变”的立法观点。主张根据客观形势及时定立合乎需要的法令。它不仅与汉初黄老强调“循道而治”、“遵而勿失”的宗旨相异,而且是直接针对董仲舒所鼓吹的“奉天法古”的原则提出的。道家承认“无动而不变,无时而不移”,但只着重自然的变化,人们能够跟上自然变化的趋势就够了。《淮南子》继承了这种变易的思想,又吸收了法家的变法主张,再融合儒学的内容,形成了“法与时变,礼与俗化”的理论。它认为,礼义法度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应当适应形势的发展而变化。一切以“利民”、“周事”为转移,变与不变,各因其宜。“法与时变,礼与俗化”说以“与化推移”的进化历史观为理论根据,具有唯物主义的因素,它同官方正统儒学那种浓厚的神学目的论相比,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4、在实施法律方面,《淮南子》比较注重儒家的人治,强调统治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徒法不能以自行,法须待贤而治。特别是君主要带头守法,做全国人民的表率。《淮南子》不但主张贤人执法,而且在整个用人路线上主张发挥“众智众力”,实行“兼而用之”的方针。在两千多年前能有这样的见解,确实是难能可贵的。

但遗憾的是,《淮南子》一书最终和刘安的“谋反”一样,被视为异端。黄老之学也并没有因为在该书中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而更加广泛地流传开来。

综上所述,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立了重要的基础。同时,黄老思想也为由秦王朝的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及其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发挥了过渡性作用。从秦室灭亡至汉武帝“独尊儒术”,儒学被推到官方正统思想的地位,其间总共不过七十多年。在这样短的时间里,要在法律思想上完成如此重要的转变,没有一种巨大的推动力量显然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推动力量除了首先来自封建政权、来自最高统治集团及其政策之外,毫无疑问还必须具有充分的思想基础。也就是说只能在一种逐步过渡的进程中完成这种转变。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由原来道、法两家的结合,发展而为儒、道、法三家的结合;由原来重在推行法家的思想主张,发展而为重在推行儒家的思想主张,特别是它在实际政治生活的运用中获得良好的效果,恰恰是承先启后,在客观上造成了一种逐步过渡的条件,为完成上述转变发挥了桥梁的作用,也是为整个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创造了前提。

三 黄老思想对西汉时期董仲舒奠定创立的新儒学的影响

黄老之学的道论、精气说、自然无为、阴阳刑德、权谋术数、爱气养生等思想都给予董仲舒所奠基创立的新儒学以十分深刻的影响,成为汉代新儒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道观是董仲舒思想体系重要的理论基石。其借鉴道家先天之“道”及墨子的“天志”说,向上追寻到“天”,为儒家仁学思想溯及了本原。同时,董仲舒借助道家哲学的道论和黄老“气”的理念,通过重新诠解“元”的概念,使其理论中的“天”具有了本体的意义。他认为“元”是宇宙自然的本原,天地万物皆由“元”所创始。在“元”的层面上的宇宙本体“天”兼具自然属性与道德属性双重意蕴,而两种属性之间则是由“气”来贯通的[⑩]。

董仲舒把黄老的“无为”思想,有机地糅合到其儒学体系中,以之阐论治国之道、君臣之道、君王政术,力倡君道无为,臣道无为。从天道的本原上强调君主施无为之治的重要性。他认为无为而治是理国之根本,“为人君者居无为之位,行不言之教,寂而无声,静而无形,执一无端,为国源泉”。董仲舒还把老子“不争”之德等权术谋略思想运用于无为原则,并把阴阳天道与这种权术思想密切地结合起来。在董仲舒的思想理念中,实现君道无为关键在于臣道有为,其重心是任贤使能,量材授官。他强调臣道有为与君道无为是相辅相成的,君道无为实际上正是建立于臣道有为的基础之上的,臣子的贤能德才与否直接决定了君道无为原则能否实现。

董仲舒关于任贤思想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参道家之旨”形成的,以治身论治国。在选任人才的具体实施操作上,董仲舒主张“览名责实”的考绩之法。他指出,人君应该对臣下有一个品格及普遍背景的全面考察,及对臣下为政业绩的具体考查。他主张把循名责实的重点放在“实”的方面,以实际事功定赏罚贤愚。虽然孔子早有“正名”之论,《春秋》亦有“以黜陟为本”,但董仲舒此理论更多地是源于黄老。循名责实的治国理论是黄老之学的核心内容之一,而汉初政治实践对黄老政术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循名责实,分工负责。董仲舒的许多论述与《黄老帛书》意趣相通,二者之间的渊源显而易见。

基于道家养生与治国一理的思想,董仲舒阐释爱气养生思想以支持其无为而治原则。他强调自然无为不但是治国的根本,同时也是养生之道,所谓“循天之道以养其身,谓之道也”。他把儒家力倡的中和、中庸之道与道家的清静无为糅为一体论养生。清静不贪与中和之道相辅相成,为养身所不可或缺。他提出了爱气持中、守意安神的养生主张,这是对道家关于形神关系思想的运用和发挥;而养气安神与居和持中是一致的,所以养生又必须持中适欲。所以,爱气养生就成为无为而治原则的自然生理支点。与道家学说渊源深厚的养生论作为无为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成为董仲舒融汇黄老学入儒的一个典型表现。

阴阳刑德思想是黄老学的核心内容,其基本特点就是以阴阳、四时配论刑德[11]。把刑德与阴阳相配,赋予其“天地之道”的特质,把刑德提高到“天道”本原的层面——正是这种以阴阳配刑德的特点把黄老学的刑德思想与儒家、法家的刑德理论区别开来。董仲舒对于刑德关系的阐述,最终是归本于儒家的仁学思想系统,然而不容忽略的是,董仲舒阐释、论证“任德不任刑”[12]的刑德关系理论的基本来源正是黄老学的阴阳刑德学说。在董仲舒著作中,阴阳刑德的论述占据了相当重的份量,对黄老学阴阳刑德理论所涉及的诸多层面董仲舒都进行了系统的阐释和发挥。

由此可见,董仲舒新儒学体系在表面的“独尊儒术”中,实际上是完成了中国文化两大主流儒道二学的一次大融合。韩愈排定儒家道统时却将汉代大儒董仲舒拒斥于外,主要即因其儒学体系中所杂糅的大量黄老道家因素。此举虽然有失偏颇,但他认为儒学“黄老于汉”却是一个比较精当的评价。董仲舒思想体系呈现的多元的结构,黄老道家学说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四 黄老思想对东汉时期道教形成的影响

黄老学说本身有“神仙家”和“阴阳家”的思想[13]。老子的学说,与神仙家和阴阳家的思想本有共通之处。《老子》说:“深根固蒂,是谓长生久视之道”,“万物负阴而抱阳”,可见老子学说亦包括神仙家和阴阳家的思想在内。汉朝初年,方士们也喜欢研究黄老,而且还以老庄之书教人,这是方士们和黄老之学相结合的开始。自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后,黄老思想逐渐脱离开学术理论的轨道,朝着宗教迷信的方向加速发展。黄老学者与方士结合,开始神话黄帝,宣扬神仙之学。从此之后,讲神仙之名皆托于黄帝。到了东汉,统治者把黄老方术同谶讳迷信、佛教神学联系起来,黄老之学演变成为黄老崇拜,己经近于宗教信仰。对黄老的祠祭在东汉明帝时已在统治阶级上层出现,到了东汉末期汉桓帝的时候,宫中已正式建祠祭祀。东汉桓帝延熹八年中,桓帝事“黄老道”,桓帝为相信黄老道的缘故“悉毁诸房祠”,黄老之学也在此时正式发展成为黄老道。由于最高统治者的提倡,朝野内外无不仿效,所以祠祀黄老之风实际已成为了当时社会的普遍现象。当时的黄老道没有什么组织,也没有什么更多的宗教色彩,只是在崇奉黄老的基础之上公认老子是他们理想的教主[14],将老子说成了是“道”的化身,老庄之书便是他们的经典。“黄老道”在民间流传很广,甚至被用来组织起义[15]。

黄老之学与古代宗教、民间巫术、神仙方术、易学及古代医学等各种思想、观点和信仰糅合,在东汉经由黄老道形成了中国的本土宗教——道教(学者们将东汉末年所兴起的太平道和五斗米道作为道教的开端)。黄老思想的代表作《黄帝四经》,本是君人南面之术的政治学说,由于自东汉以来,黄老被视为养生或长生之道,所以其内容亦被好黄老之言者窃其所好而注入初期道教经典之中,如黄老道教最早的经典《太平经》。“太平”二字,首见于《黄帝四经》,其文曰:“天下太平,正以明德,参之于天地,而兼覆载而无私也,故王天下。”这里所讲的“太平”是指帝王的美德要象天覆地载一样,养育万物而无私,这样才可称王天下。而《太平经》正是取此义以为名。《太平经》中的“承负”说,其源也在黄老学中。此说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即使今世不得,子孙必得[16]。《太平经》中的阴阳五行的灾异学说,部分也是来自《老子》和《黄帝四经》的。当然,中经汉代思想家,特别是董仲舒的发挥,才使之具有更大的影响力。此外,如“守一”、“气化”等学说,亦都与黄老思想有关。初期道教除了《太平经》外,《周易参同契》和《老子想尔注》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黄老之学为原始道教的经典的制作提供了思想资料来源。

从此,作为一种学术理论的黄老之学也就发展到了尽头,开始了道教同儒教、佛教抗衡的历史。黄老之学发展成为黄老道,黄老道又演变成为道教,可是道教并没有将黄老道视为自己的母体,而将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视为自己的母体,“老子之道”成为道教“最高信仰”。道教除了以神仙信仰为特征之外,同时还信仰老子之道,因此道教的信仰似乎是一种交叉信仰,这一点是道教与其它宗教的不同之处。

五 黄老思想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玄学形成的影响

汉代儒学完成了政治哲学的转型后,没有进而关注人生;在征服社会以后,也没有试图征服个人,即解决个人的人生信仰、价值关怀问题。而与此同时,黄老因在在政治上的失意而转向了人生领域。汉魏以后,士人普遍接受了老庄的人生态度和生活方式。自汉以来,儒学已深刻地渗透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中国的社会政治、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司法、道德伦理、教育礼乐制度等皆是儒学化的,而在人生信仰上却是有与之迥异的老庄思想取向,这样,就形成了魏晋社会政治的儒学化和人生的老庄化现象。

魏晋玄学[17]以调合儒道、儒道合流为特征,以探讨名教与自然的关系[18]为主题,关注的是天人之辩。玄学家在治国方略上提倡“无为而治”,在司法上主张刑罚宽和。黄老思想中的“无为”所反映的空无的概念标志着理论思维或抽象思维的发展,为王弼和郭象等玄学代表人物所发挥的“无为而治”提供了思想资源。对早期玄学来说,黄老之学是比老庄哲学更直接的思想来源。

西晋时期,向秀、郭象的玄学以否定“贵无”论的形式出现,把儒家的性命原则、理想人格等都建立在玄学“任自然”的基础上。郭象针对玄学“贵无论”提出:“有为”与“无为”、人事与天道相一致的观点。指出作为儒家名教核心的仁、义、礼、智等道德规范,也是出于人的自然本性。郭象不仅把仁义内在道德视为人之本性,同时还把礼乐刑政等外在规范当作天理的体现。在郭象看来,一切事物,都各有其性,人们只有各安其分,各守其位,才合于自然。他将人们行为的外在规范,变成了人的内在本性,把君臣上下,尊卑贵贱与自然天命结合起来,从儒道齐一的高度来论证了礼义道德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在西晋后期特殊的思想背景下,郭象欲建立有为的政治理念必须从历史哲学深层正本清源,而且也无法逆社会潮流,绕开士族青年最尊崇的经典《庄子》前进。因此,为了扭转西晋玄学的虚无主义倾向,郭象充分吸取了黄老派积极进取的历史观点,通过“寄言出意”地注释《庄子》,将该书注释成积极入世的经典,以其独特的本体论哲学为理论基础,出色地回答了时代课题。郭象的内圣外王论,有其时代的风貌和独特的理论色彩,不仅继承了儒家传统的内圣外王学说,并且吸取了老庄思想和汉初黄老无为而治的历史经验。

可见,黄老“无为”的思想对魏晋时期的玄学家无论是人生态度和生活方式,还是治国方略的探讨都是有着积极的影响。

六 黄老思想对唐朝初期社会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作为一种政治文化形态的社会思潮,在汉武帝之后,渐趋沉寂;而作为“秉要执本”、“清虚自守”、“卑弱自持”的“君人南面之术”与官员执政御民之法,却如地下潜流,渊源传承,并无衰歇。尤其在兵连祸结,民生凋弊的社会大动乱之后,“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往往成为医治疮痍满目的战争创伤的最佳政治策略。隋末战乱后的魏征、李世民,安史乱后、藩战之际的李泌、陆贽、杜黄裳、白居易等都因此积极倡导“无为而治”的统治政策。《老子》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唐太宗深知此要,曾对大臣说过:“夫安人(民)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人苦。朕所以抑情损欲,克己自励耳”。

唐玄宗时期大肆尊孔,使中唐文人很少敢明目张胆地宣扬儒家系统之外的各家观点,而只是把他们作为一种思维方法溶化在对于现实问题的具体思考中,思想家柳宗元就是这样,他的《种树郭橐驼传》就是典型的宣扬黄老无为思想的文章。黄老思想主张:上无苛令,官无烦治,认为“事愈烦,天下愈乱”。清净无为,目的在于无不为:“故无为也,乃无不为也”。无为是手段,无不为是目的,转化的关键在于:“清净”、“得时”、“贵清净,而民自定”。柳宗元在很多地方都强调过“守时”“安民”的重要性[19]。黄老思想所经常强调的安民之道,除了“无欲”,而且还要“从民之欲”。经历安史战乱之后,民生凋敝,本应更加注重从民之欲、无为而治,可惜中唐诸帝反其道而行之。《淮南子》云:“(君人者)喜怒行于心,嗜欲现于外,则守职者离正阿上,有司枉法而从风。”皇帝的贪婪助长了各级官员敲剥百姓,横征暴敛的风气。中唐赋税名目繁多,民不聊生的根源即在于当时君主的多欲,这与“我无欲而民自朴”、“从民之欲而不扰乱”的黄老思想是截然对立的。柳宗元从黄老思想出发,在《种树郭橐驼传》中论种树是“顺木之天以致其性”,移之人事则谓“顺时之得天,不如顺人顺道之得天也”,提出“所谓民利,民自利者是也”,“福生于无为,患生于多欲”等观点。同时,柳宗元所作的《哀溺文》、《捕蛇者说》等篇所表现出来的政治理念,也多是来源于黄老无为思想的。遗憾的是,这些客观中肯的建议最终未得到当局统治者的重视。

结 语

经过从学术到治国法略再到宗教的转变,黄老思想在不同的时代发挥着不同历史作用。以“道”为基础的“君人南面之术”;文武并用、刑德兼行的治国方略;无执无处、无为而治的政治方针和以民为本的保民爱民思想。这些至今都有着积极意义的思想观念,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仍然具有参考借鉴的价值。《老子》云:“治大国如烹小鲜。”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这样的国情要求法律制度建制、政策执行必须以保持稳定为前提,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轻易变更,对待新鲜事物要审慎处之。《淮南子》云:“法与时变”。这就要求国家的政策要与时俱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顺应时代的要求,不但要考虑到国内的情势,也要跟上国际总的趋势。

同时,黄老思想作为文化基因也渗透到了中华民族的生存、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之中,影响着国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生死观等各种文化观念。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黄老强调人的主体性和自然规律的客观性,主张人应顺任自然,反对人对自然的掠夺;在个人与他人、与群体的关系上,黄老提出了“无争”的处世原则,主张挫锐解纷,反对争功名利禄,以达到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无争”的处世原则虽然表现出与现代关于积极、进取、竞争的要求相背离的一面,但是它对于缓和人与人之间因过分的物欲追求所带来的冲突,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在个体生命价值的自我完善上,提出了“深根固柢”的“长生久视之道”,主张通过“致虚”、“守静”而反朴归真,恢复到无知无欲的纯朴自然的境界。老子“致虚”、“守静”的观点,不仅可以培养人崇高的精神境界,而且可以保持人的内心平静,调谐自己的心态。

综上所述,黄老思想不仅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人类目前和未来的文化、生活也提供了很多智慧的见解。

image-1704277501514

1

评论区